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快速成長
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工具,有助于盤活企業存量資產,降低企業杠桿率,提升企業融資效率,有利于支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建一個健康扎實、有穩定收益的市場。不過,因為過程復雜,資產證券化還存在發行高門檻、征信體系不完善、缺乏精細化風險管理等問題,須引起足夠的重視
作為直接融資的重要形式之一,近年來興起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成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利器。日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副秘書長陳春艷介紹,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持續擴大,過去2年時間內,證監會體系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取得了長足發展。截至2017年6月30日,累計有109家機構810只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在協會完成備案審核,總發行規模超1萬億元。
盤活存量資產利器
所謂資產證券化(英文簡稱ABS),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開展信用增級,并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過程。通俗地說,資產證券化就是將流動性較差的貸款等基礎資產組合或包裝,轉變成證券憑證上市交易,再回收資金的過程。
陽光證券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徐夢哲介紹,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分為4類:第一類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監管的信貸ABS產品,發行主體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交易場所由市場和發行人雙向選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均可);第二類是企業ABS,由中國證監會監管,發行主體未明確限制,實際上以非金融企業為主,交易場所是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等;第三類是由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監管的資產支持票據(ABN);第四類是由保監會監管的保監會ABS。
目前,企業ABS產品(即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主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已發行的企業ABS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收費收益權、應收賬款、保理融資、股票質押回購、票據收益權、住房公積金等18類。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目前的管理人可以有券商、基金子公司兩類,兩者的基本交易結構沒有差異。
截至2017年6月30日,累計有109家機構810只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在協會完成備案審核,總發行規模達1.02萬億元。格上財富研究中心研究員楊曉晴認為,企業ABS規模增長較快的原因有三:一是企業ABS不同于傳統的企業證券,資產證券化以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通過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擴大融資來源,提高了資產流動性。例如,已發行多期的京東白條ABS產品,實際上是利用京東商城上的分期債權發行證券,這樣既幫助京東商城提前回收欠款,又能擴大企業資金來源;二是資產證券化通過調節原持有者的資產負債表,能改善資本比率,因而商業銀行和儲蓄信貸機構十分青睞此類業務;三是資產證券化通過轉移金融風險,避免信用過度集中,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增信作用。
備案制成為“助推器”
2014年以來,證監會取消了資產證券化業務行政許可,實行基金業協會事后備案和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管理,基金業協會制定了備案管理辦法、負面清單指引、風險控制指引等一系列自律規則。7月26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產證券化業務專業委員會成立。隨著一系列政策的放開,企業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逐步擴大。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企業ABS備案制將創新和發展動力還給了市場主體,有效激發了市場活力。”陳春艷說。
具體來看,隨著企業ABS的發展,市場參與主體日趨多元化。從管理人來看,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優勢較明顯,在機構數量、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數量和規模方面,均占主導地位。從融資人來看,原始權益人所屬行業類別多元,包括融資租賃公司、互聯網金融企業、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單位等各類機構共計400余家。從投資者來看,除傳統的資管產品、公募基金、銀行理財、信托計劃、保險產品、私募基金外,QFII、RQFII、國際金融公司、慈善基金、養老保障基金和私募基金等類型投資者也開始出現,并呈現多樣化發展趨勢。
目前,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包括消費信貸、融資租賃債權、企業應收款、不動產等幾大類別。隨著互聯網消費經濟的興起,以京東白條、阿里小貸為代表的消費金融類產品得到快速發展,逐漸成為新的焦點品類。應收款比重較大的行業,其資產證券化有較強的內在需求,也成為近期重要的基礎資產類別。
潛在風險不容忽視
在看到成績之余,不能忽視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領域仍存在的諸多問題。例如,企業ABS發行高門檻、征信體系不完善、資產證券化市場缺乏精細化風險管理、資產評估非標準化、缺乏完善定價機制、資產證券化交易市場缺乏流動性、不能反映真實的資產狀況、不良資產催收體系不完善、中介機構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據了解,恒泰證券日前就因3只ABS產品監管賬戶資金歸集違規,收到基金業協會的一張罰單,被暫停受理ABS備案6個月。這是ABS業務實行備案制逾兩年半以來的第一張罰單。
問題為何這么多?這與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的復雜過程密切相關。當前,發行一只企業ABS產品共分6步:一是由發起機構或原始權益人構建基礎資產池;二是由受托人或交易協調中介組織開展盡職調查;三是由計劃管理人等設計產品;四是將設計好的產品在銀行間或交易所等掛牌申請;五是經審批,確認獲得行政許可通知書或無異議函;六是簽署合同,確認產品發行及掛牌。
“這些過程涉及的當事人較多,一旦出現潛在風險,責任容易界定不清。此外,資產證券化以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不夠透明,廣大投資者也很難準確把握。”楊曉晴說。
此外,非持牌機構大量發行ABS項目的情況下,部分潛在風險值得注意。徐夢哲認為,非持牌機構如果沒有衡量資本充足率和撥備覆蓋率,也就談不上對杠桿使用的限制,其潛在風險較大。(摘自《經濟日報》2017年8月7日 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