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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針對三類金融主體現場檢查細則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2018-01-11 08:53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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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金融工作局日前對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公司下發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現場檢查細則》(征求意見稿)、《小額貸款公司現場檢查細則》(征求意見稿)、《廣州網絡借貸中介機構現場檢查細則》(征求意見稿)的函,用以規范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上述三大金融主體檢查內容的標準。

該局表示,此舉是為了規范現場檢查工作,加強對廣州市內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以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融資性擔保機構嚴控10倍杠桿

廣州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現場檢查細則》(征求意見稿)中進一步明確杠桿率以及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上述細則要求,針對機構本身,重點檢查融資擔保公司是否未經批準擅自分立、合并、減少注冊資本、在外省設立分支機構等,變更名稱、變更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省內融資擔保公司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等事項是否按規定備案。

針對業務共設定了14項重點檢查行為,具體為:1、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組織或參與任何名義、形式的集資活動。特別是融資擔保公司的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是否假借融資擔保公司名義或由融資擔保公司提供擔保,進行集資活動;2、是否存在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3、是否存在受托投資;4、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是否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該條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5、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是否合規;6、融資擔保公司是否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是否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關聯方融資擔保業務是否向監管部門報告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7、各項準備金提取是否合規;8、被擔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質押方式提供的反擔保,是否依法辦理登記;9、自有資金的運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10、融資擔保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或者業務開展情況及重大風險事件;11、非現場監管系統填報是否真實準確,是否提交虛假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12、融資擔保公司向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是否合規;13、是否有抽逃資本金問題;14、經營其他未經批準或違法違規的業務。


小貸公司禁止控股或參股P2P

廣州下發的《小額貸款公司現場檢查細則》(征求意見稿)中,針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情況的重點檢查內容均一一有所規范,具體包含11項:1、是否存在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組織或參與任何名義、形式的集資活動。特別是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是否假借小額貸款企業名義或由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擔保,進行集資活動;2、是否有開展對外投資業務;3、是否有控股或參股 P2P公司,或是否有與P2P平臺合作并提供擔保;4、是否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5、是否向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6、是否存在貸款期限過于集中或大額貸款占總貸款比例過大的問題;7、是否違反貸款利率政策。8、是否未按規定擅自擴大融資渠道或使用合規資金來源以外的其他資金發放貸款;9、是否有抽逃資本金問題,是否存在貸款不真實問題;10、在核準的地域范圍外經營業務;11、經營其他未經批準和違法違規的業務。

其中,控股、參股P2P公司,與P2P平臺合作并提供擔保以及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擔保業務等內容,紛紛擴大了原本小額貸款公司應有的業務邊緣。一位業內人士指出,當前小貸公司異化一方面是小貸牌照在面對互聯網時功能有所弱化;另一方面,這一概念被某類群體竄用,造成概念混淆,輿論先于業務決定了小貸機構當前的地位。


禁止P2P一切外延業務

在《廣州網絡借貸中介機構現場檢查細則》(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劃定了P2P網絡借貸的業務范圍。此前,P2P網貸像一個巨大的池子,容納了所有看似不可能的業務,信托、基金、ABS、債權、股權,幾乎將所有金融機構開展的業務,或公開或隱藏、或明面或暗地地均攤在了P2P平臺上。打包、資產證券化、拆分這樣的做法被P2P平臺擁有者運用得爐火純青。這不僅讓資金形成了外溢,也帶來了風險的互相串通,從彼市場進入此市場,不排除又形成了新型的交叉風險。

上述細則中關于P2P平臺的禁止活動共列了13項,具體為: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資金;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4、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8、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9、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10、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13、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同時,文件也明確指出了檢查內容和檢查手段,通過查閱檢查對象的內部管理制度及相關文件、業務檔案、借款人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業務臺賬、資金流水、財務報表、合同文本、官網內容、產品介紹、歷史頁面信息、信息系統及系統設置等,檢查相關平臺是否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禁止活動。(摘自《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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