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國企領導人員履職 上海明確“七個不得”
發布時間:2018-07-03 15:44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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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日前制定出臺《關于市管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防止領導人員利益沖突的辦法(試行)》,明確“七個不得”行為限制,進一步扎緊扎牢制度籬笆,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
《辦法》立足關口前移、構建預防機制,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履行經營管理職責中的行為限制明確為“七個不得”:
圍繞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主要市場活動,明確“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關系人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不得與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發生經營業務往來;不得與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發生投融資關系”。
圍繞當前上海推進新一輪混合所有制改革,明確“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關系人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不得參與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圍繞經營管理中的用人問題,明確“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得在分管的企業、部門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從事重要崗位工作”。
圍繞防止領導人員利用已建立的業務關系謀取私利,明確“本人不得與業務對象發生非正常的借款、委托理財等經濟往來;不得介紹配偶、子女、其他特定關系人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與業務對象發生經濟和業務往來”。同時,《辦法》還將“本人不得有其他利益沖突的行為”作為兜底條款,防止掛一漏萬,進一步使制度的“籠子”密織。
《辦法》在明確負面清單的基礎上,還提出了防止利益沖突登記查核、承諾明示、合同管理、內控管理、業務對象準入和退出、輪崗交流、離職或退休后從業、公務回避等8項措施,以及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懲戒處理措施,充分體現嚴字當頭、一嚴到底。
下一步,上海有關部門還將督促市管國有企業依據《辦法》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將本級及下屬單位經營管理重要崗位納入管理范圍,并要求市國資監管機構管理的其他國有企業、區屬國有企業參照《辦法》執行。(摘自—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