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將劃轉部分國有資本 充實社保基金
近日,安徽省政府出臺《安徽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方案指出,安徽省將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范圍涵蓋省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同時,規定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據了解,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此次劃轉的范圍,覆蓋我省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中,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股權;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股權;同時,探索劃轉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股權。具體的劃轉比例首先以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轉軌時期因企業職工享受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為基本目標,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根據經審核確認的劃轉方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辦理企業國有股權的劃出手續,承接主體相應辦理股權劃入手續,并對劃入的國有股權設立專門賬戶管理。如果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由第一大股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國有股東身份和應劃轉股權進行初審,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劃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同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送達國有股轉持通知,并抄送承接主體;國有股權劃轉至承接主體后,相關企業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國有股權劃出方應當就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的,相關企業需按照證券監管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方案還對承接主體對國有資本的管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必要時,經批準可向企業派出董事。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原則上應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
此外,我省還將探索建立對劃轉國有股權的合理分紅機制。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體應將上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分紅情況報送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摘自《江淮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