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新設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督察長勝任能力
發布時間:2022-04-25 08:43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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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證監會發布基金類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1號--《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的適用。具體來看,證監會表示,為進一步強化新設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督察長的勝任能力,新設基金管理公司擬任總經理、督察長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新設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督察長,需具備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經驗或證券資產管理經驗,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從業經歷,其中督察長需具備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證券資產管理)合規風控管理經驗。擬任總經理需具備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經驗或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擬任督察長除應當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條件外,需具備5年以上的資產管理合規風控管理經驗。(摘自—中新經緯)